学会工作制度 ~ 会 议 制 度

湖南交通质安学会2022-01-01 15:37

第一条 学会会议包括:

      1、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因故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2、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如有重、特大议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临时召开。

      3、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

      4、每季召开一次秘书处例会。

      5、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

      6、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理事长办公会。


第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因会名而定。其中:

      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成员包括:理事、联络员和会员代表。

      2、秘书处例会成员包括:正、副秘书长,各部部长和编辑部主编、责编。

      3、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包括: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常务理事、办事机构负责人。

      4、联络员工作会议成员包括:联络员、秘书处例会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内容按章程规定实施。


第四条 

    秘书处例会主要内容是: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检查、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分别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联络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交流学会工作情况与工作经验,研究和确定下步工作步骤与措施,为学会决策提供信息咨询。


第六条 

    因有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可以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作出相应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第七条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形成相应决议的,由学会行文公示。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应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报请理事长同意召开会员联谊会,信息交流会,座谈会等小型会议,增进学会凝聚力。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对各次会议作好会议记录,完整保存会议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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