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 学会会员自律规范

湖南交通质安学会2022-01-01 13:09

第一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学会自律规范是指本会会员在交通运输科研、建设、教学、生产、经营、建设、设计、养护、监督管理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完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会员应当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交通运输事业。


第五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守《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不文化知识,积极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员应以《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学会会员自律规范》为行为指南。


第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九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产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不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科普活动和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培训,学术交流和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湖南省公路学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严谨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二十条

    对相关委托单位协助我会举办各种学习班的费用,应统一由学会收取,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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